本文摘要:[论文关键词]:休闲娱乐 休闲娱乐产业 休闲娱乐统计资料 [论文概要]:创建我国休闲娱乐产业统计学已沦为我们面对的一项最重要课题。但由于对休闲娱乐产业的解读有所不同,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休闲娱乐产业所不应还包括的行业范围仍未达成协议共识。本文在明确提出界定休闲娱乐产业三原则的基础上,融合国民经济三次产业区分法,将休闲娱乐产业区分为休闲娱乐第一产业、休闲娱乐第二产业和休闲娱乐第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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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休闲娱乐 休闲娱乐产业 休闲娱乐统计资料   [论文概要]:创建我国休闲娱乐产业统计学已沦为我们面对的一项最重要课题。但由于对休闲娱乐产业的解读有所不同,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休闲娱乐产业所不应还包括的行业范围仍未达成协议共识。本文在明确提出界定休闲娱乐产业三原则的基础上,融合国民经济三次产业区分法,将休闲娱乐产业区分为休闲娱乐第一产业、休闲娱乐第二产业和休闲娱乐第三产业。

     1 问题的明确提出      在西方,自凡勃伦(Veblen,1899)以来,休闲娱乐仍然被当成一种最重要的经济活动加以研究。在中国,把休闲娱乐产业作为一门学问研究则始自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于光远先生最先倡导要对休闲娱乐展开研究。现在,随着休闲娱乐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大大提升,对休闲娱乐产业展开统计资料早已开始沦为我们所面对的一项最重要课题。

目前部分发达国家如美国和英国早已在著手创建各自的休闲娱乐产业统计资料框架,它们的统计资料年鉴中有数专门的休闲娱乐消费统计资料分类,英国堪称从20世纪80年代末即开始每年出版发行《休闲娱乐统计资料年鉴》。我国也有学者已明确提出了要创建我国休闲娱乐产业统计学的设想。但是,要创建休闲娱乐产业统计学,并使所创建的休闲娱乐产业统计资料体系在统计资料实践中具备可操作性,就必需对休闲娱乐产业的内涵和外延展开具体的界定,否则有关休闲娱乐消费、供给、产值、低收入、投资、贸易等所有统计资料指标的创建都是不有可能的。

因此,科学界定休闲娱乐产业的内涵和外延,已沦为目前休闲娱乐产业研究领域所遇上的一个最基本的、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 当前国内外学者对休闲娱乐产业的有所不同解读      休闲娱乐产业这一概念自明确提出以来,就引发了学者们更加大的兴趣,迄今为止学术界公开发表了对休闲娱乐产业许多有所不同的解读,如布朗和威尔(BrownVeal,1988)指出,休闲娱乐产业主要是指那些为符合人们在闲暇时间里的消费而向他们获取物品、服务和设施的的组织和个人的子集。

杰弗瑞·戈比(2000)曾把休闲业定义为与旅游、疗养、娱乐及游园等休闲娱乐不道德有关的职业和团体的组织。  我国的许多学者也对休闲娱乐产业的定义及范围的界定展开了一些有益的探寻。于光远先生(2004)曾指出,休闲娱乐产业是诬蔑符合人们的休闲娱乐必须而组织起来的产业,它是休闲娱乐以求构建的条件。

这一定义虽然具备较高的概括性,但这里不存在的问题是:这里的“休闲娱乐必须”是指必要的休闲娱乐必须还是还包括了间接的休闲娱乐必须?定义的模糊不清使得休闲娱乐产业的外延显得很不具体。实质上,于光远先生也并没得出休闲娱乐产业一个具体的外延。  马惠娣是国内较早于研究休闲娱乐产业的学者,她指出,休闲娱乐产业是所指与人的休闲娱乐生活、休闲娱乐不道德、休闲娱乐市场需求(物质的与精神的)密切相关的产业领域,尤其是以旅游业、娱乐业、服务业为龙头构成的经济形态和产业系统,已沦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支柱产业。

休闲娱乐产业一般牵涉到到国家公园、博物馆、体育(运动项目、设施、设备、修理等)、影视、交通、旅行社、导游、纪念品、餐饮业、社区服务以及由此连带的产业群。她还指出:“休闲娱乐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边界十分模糊不清,相互之间都有交叉与渗入,界定有所不同,称呼有所不同。

如在我国,过去总称第三产业,经合组织称之为服务业,在美国休闲娱乐产业被划界一个范围。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没统一的界定,只是大体相近。”_她这一关于休闲娱乐产业的概念目前为国内学术界所普遍拒绝接受,但很显著,她所指的只不过只是休闲娱乐服务业,而对第一和第二产业中的那些休闲娱乐产业部门则没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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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她将休闲娱乐产业等同于第三产业(服务业)的众说纷纭,也是有一点厘清的。  还有一部分学者也指出休闲娱乐产业只不存在于服务业中,他们甚至将教育产业、消费品零售业等一些不属于休闲娱乐产业的服务业也划入了休闲娱乐产业的范畴。如李再永(1999)指出,所谓休闲娱乐产业是指当人们的收益超过一定水平后,随着生活质量的提升和休闲娱乐时间的减少而蓬勃发展的产业,它主要为人们的精神享用获取服务,以符合人们的“美、感觉、泛舟、创”等心理市场需求居多,主要还包括旅游业、美容业、文化娱乐业、居民服务业、体育产业、教育产业等。

宋正式成立(2001)则指出休闲娱乐产业是那些为人们的休闲活动获取必要服务的各种行业和产业的总称,它还包括传统的消费品零售业、生活服务业、社区服务业、娱乐及旅游业、文化、体育、之后教育等产业。这类定义将一些因消费者的休闲娱乐消费而引起对非休闲服务的市场需求也划入了休闲娱乐产业的范畴,显著不存在外延过大的问题。  3 休闲娱乐产业界定中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在目前国内外学者所明确提出的有关休闲娱乐产业的概念中,不存在的一个联合缺失就是:没对休闲娱乐产业的范围做出一个更为严苛的、合理的界定。

因此,休闲娱乐产业究竟应当还包括哪些行业或部门?这~问题至今仍没获得很好的解决问题。经常出现对休闲娱乐产业的范围无法达成协议共识的原因有四:   一是人们对休闲娱乐这一概念本身就是模糊不清的。什么是休闲娱乐?国内外有所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对休闲娱乐的解读至今仍是莫衷一是。

因为有所不同的人对休闲娱乐有有所不同的解读,而休闲娱乐产业概念又是创建在休闲娱乐概念基础上的,如果哪些活动归属于休闲娱乐都无法具体,又如何对休闲娱乐产业展开具体界定?   二是按照传统的产业区分方式和统计资料方法,我们很难精确划界休闲娱乐产业的界限。正如美国学者所指出的,很难对休闲娱乐产业的范围有一个全面的统计资料,因为完全所有的产业,还包括国防,都有一些与休闲娱乐涉及的工作。加拿大休闲娱乐学会在其公布的休闲娱乐白皮书中也认为,休闲活动渗入在还包括军队在内的完全所有部门之中,很难确认其产业边界。

  三是大多数学者还没将休闲娱乐产业与休闲娱乐服务业区分出去,而将休闲娱乐产业等同于休闲娱乐服务业。因此在对休闲娱乐产业的范围展开界定时,只所列了那些获取休闲服务的行业或部门,其中主要是旅游业、体育业、文化娱乐业等,而没将那些为人们的休闲娱乐消费获取有形产品如休闲娱乐食品、休闲娱乐用品和休闲娱乐器械的行业或部门还包括其中,但又实在这样处置不科学,因此在展开明确界定时模棱两可,陷于恐慌。  四是对休闲娱乐服务业本身的范围也做到不许。有些学者虽然将休闲娱乐产业等同于休闲娱乐服务业,将休闲娱乐产业限定版在一个较为狭小的范围内展开界定,但对于服务业中究竟哪些行业或部门应当归属于休闲娱乐产业,他们仍是无法很好地做到。

典型的如休闲娱乐用品零售服务,是零售服务还是休闲服务?这些棘手的问题,都有可能使我们陷于模糊不清。     4 界定休闲娱乐产业的原则      4.1 从“休闲娱乐”的经济学概念抵达的原则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学术界之所以在休闲娱乐产业的范围界定上还没获得一致意见,主要是缘于对“休闲娱乐”这一概念解读的多样化。

目前学术界对休闲娱乐的定义堪称是五花八门,既有来自哲学和社会学的定义,又有来自心理学和经济学的定义,而且即使是来自同一学科领域的学者,他们所定义的休闲娱乐也大多是彼此之间完全相同的。而我们告诉,同一概念,如果内涵有所不同,那么外延也将有所不同。  那么,在界定休闲娱乐产业的范围时应当从哪一类“休闲娱乐”的定义抵达?笔者指出,休闲娱乐产业作为一个经济学的研究范畴,首先应当遵循经济学的定义方法,从“休闲娱乐”的经济学概念抵达来对休闲娱乐产业展开定义。

而在经济学那里,“休闲娱乐”被定义为“消费者在闲暇时间里的活动”,它首先是一种消费活动,隐蔽在这一活动背后的是消费者对休闲娱乐物品和休闲服务的消费市场需求。因此,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休闲娱乐产业首先应当被定义为国民经济中所有“生产休闲娱乐物品和休闲服务的部门”。     4.2 消费者必要用于的原则   既然休闲娱乐产业是指所有生产休闲娱乐物品和休闲服务的行业,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哪些产品归属于休闲娱乐物品或休闲服务?在这里我们遇上了一个定义的难题,那就是:如果以消费者的必要休闲娱乐必须定义休闲娱乐物品和休闲服务,则那些为大型游乐场所获取游乐设备的行业将被回避在休闲娱乐产业的范围之外,因为这些游乐设施并不是消费者的必要休闲娱乐必须,它们只是游乐服务企业生产休闲娱乐游乐服务的中间投放,游乐服务企业生产的休闲娱乐游乐服务才是消费者的必要休闲娱乐必须。

但根据常识,这些生产游乐设施的企业似乎应当归属于休闲娱乐产业。因此,如果以消费者的必要休闲娱乐必须定义休闲娱乐物品和休闲服务,则休闲娱乐产业的范围将过窄。忽略,如果以消费者的间接休闲娱乐必须定义休闲娱乐物品和休闲服务,则因消费者的休闲娱乐导致市场需求而引起的所有产业活动也都将被划入到休闲娱乐产业的范围,如那些为游乐设备生产企业获取中间产品的行业如钢铁行业、塑料行业、电力行业等,都将归属于休闲娱乐产业,这样毫无疑问不会造成休闲娱乐产业的范围明确无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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