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子馅里竟然有烟头,明确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能获得反对吗?通过跨境电商以个人名义购物,产品有质量问题该找谁?“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广州中院民事庭发布了一批消费者权益维护典型案例和法官众说纷纭,为消费者理性维权支招。案例一包子馅里找到烟头商家被罚款5万元市民丁某买了肉包子,不吃了几口找到里面竟然有个烟头,其向食药监滋扰后,包点店被罚款。丁某另驳回诉讼,拒绝包点店赔偿金还包括精神损失费、维权费用在内的2万元。
2015年12月8日,丁某在某包点店出售了肉馅包子2个、豆浆1杯,价值4.5元,其找到包馅里藏有烟头,欲向包点店调停,同时向食药监局滋扰,取食药监局对包点砖销售藏有烟头的包点的不道德罚款5万元。丁某指出,由于藏有烟头的包子部分包馅已被吃进胃里,损害了他的身体健康,并且其为了维权闲置了最少6天时间,损失9000元,故向法院控告,催促裁决包点店赔偿金1000元、身体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合理维权费用9000元。某包点店称之为丁某出售涉嫌包子时某包点店经营者不出现场,不确切有烟头的包子否其销售的。
一审法院裁决某包点店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金1000元给丁某。包点店上告,驳回裁决。
市中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众说纷纭有烟头是事实要赔偿金不反对精神损害赔偿丁某向某包点店出售食品,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丁某主张某包点店向其销售混合有烟头的肉馅包子的事实,已被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确认,且某包点店的经营者刘某在食药监局调查告知中也证实了该事实,因此某包点店关于经营者不到场不确切案牵涉包子否其销售的申辩意见未予接纳。由于丁某并未递交证据证明其身体健康、身体权等因此受到侵犯,某包点店的销售不道德也足以超过导致丁某相当严重精神伤害的程度,故未予反对精神损害赔偿。
误工收益是指消费者因人身受到损害,为化疗和康复造成误工而增加的收益,并非指消费者因诉讼等误工而增加的收益,因此未予反对误工责赔偿金。消费者权益维护案件特点1.“职业造假人”诉讼占到案件97%以上2.主要集中于在食品、药品、保健品领域3.进口产品涉诉案件占到30%左右近几年,跨境电商、免税区销售、送货等进口产品销售模式发展很快,但适当法律规定没能及时跟上,造成通过上述新型销售模式销售的产品不存在诸多问题,如无中文标签、无法律规定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报关单等。
案例二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物产品有问题平台不担责2016年3月16日,许某通过某公司的网络商城出售美国进口健安喜牌高浓度辅酶Q10软胶囊50瓶,共计花费7400元。后来,许某以涉嫌产品加到了归属于药品的辅酶Q10,每日引荐食用量相当严重微克,不合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高估宣传包含欺诈,控告拒绝某商城公司付款并赔偿金十倍货款及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费损失等。一审法院裁决许某将涉嫌产品50瓶退还给某商城公司,该公司向许某归还货款7400元并重复使用缴纳赔偿金74000元给许某。
某商城公司上告,驳回裁决。广州中院裁决撤消原审裁决,上诉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众说纷纭商城公司是受托人并非是产品销售者本案中,许某通过跨境购物电子交易平台选配境外商品,填上还包括现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内的个人信息,并通过跨境承销软件缴纳了还包括跨境行邮税、跨境运费和商品价款等涉及费用后,所购商品从保税区通关并以租车方式寄送给许某。
许某与某商城公司之间是一种跨境电子商务模式,某商城公司归属于受托人,并非产品销售者。因此,不不应分担食品安全法中销售者的法律责任。法官警告,送货行业发展很快,并且经常出现了各种送货形式,还包括个人线上送货、跨境电商送货、线下免税店送货等。
由于适当的法律规范及行业监管不完备,造成诸多纠纷。对于个人通过跨境电商必要下单以自己名义出售国外产品或通过免税店出售的送货产品,由于其合乎送货的定义,跨境电商平台出售的是服务,而非商品本身,平台与消费者之间正式成立的是委托服务合约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故若产品经常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必须向海外生产商或销售商追责,跨境电商平台一般不必须分担销售者的涉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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