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11月16日,市民王先生在市区一酒店,招待外地来烟的做生意伙伴。席前,特地为朋友点了4只清蒸母蟹,并特别强调每个都要带上籽,酒店一口答允,并出价母蟹每只62元。 谁知,蒸蟹上桌后开壳一看,有两只没籽,细心一男子汉,毕竟公蟹。酒店称之为:母蟹卖没了,不得已拿公蟹充数。王先生指出酒店欺诈消费者,拒绝酒店双倍赔偿损失,遭酒店拒绝接受,欲向芝罘区消协滋扰。 消协调查后指出,酒店找到母蟹卖完,无法按照誓约向王先生获取时,不应及时告诉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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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市民王先生在市区一酒店,招待外地来烟的做生意伙伴。席前,特地为朋友点了4只清蒸母蟹,并特别强调每个都要带上籽,酒店一口答允,并出价母蟹每只62元。

谁知,蒸蟹上桌后开壳一看,有两只没籽,细心一男子汉,毕竟公蟹。酒店称之为:母蟹卖没了,不得已拿公蟹充数。王先生指出酒店欺诈消费者,拒绝酒店双倍赔偿损失,遭酒店拒绝接受,欲向芝罘区消协滋扰。  消协调查后指出,酒店找到母蟹卖完,无法按照誓约向王先生获取时,不应及时告诉顾客。

在并未向消费者解释情况的前提下,酒店私自以公蟹替换母蟹出售,既是一种债权人不道德,也有欺诈消费者之斥,理所当然分担适当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获取商品或服务有欺诈不道德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拒绝,减少赔偿金其受到的损失,减少赔偿金的金额为消费者出售商品的价款或者拒绝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王先生明确提出的赔偿金拒绝,是合理合法的。经调停,酒店表示同意在王先生消费的948元餐费中,免除500元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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