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是什么?的组织结构是怎样的?上院和下院分别有哪些职权?一起理解一下英国议会制度的涉及资料讲解吧!英国议会资料讲解:英国议会(THEPARLIAMENTOFUNITEDKINGDOM)又称威斯敏斯特议会,是英国的最低立法机关,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管理。国会为两院制,英国议会由上院(HOUSEOFLORDS)(贵族院)、下院(平民院)(HOUSEOFCOMMONS)和国王联合构成,行使国家的最低立法权。
英国议会的起源:英国议会创立于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被称作议会之母。自有议会以来,一般来说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办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完结,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完结。
为容许英国王权,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对国王在经济、政治、宗教等事务中的权利展开了严苛的限定版,确认议会享有最低权力的基本原则,并对公民理应的权利做到了明确规定。一个新的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政权在英国创建一起。
英国议会制度的的组织结构是怎样的?上院资料讲解:上院的议员不是议会选举产生的,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法律贵族、家权贵族、终生贵族、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卸任副首相构成,共669名议员,无任期容许。由于女王可以临时减封爵位,而议员丧生需要修编,所以贵族院议员人数长短。1986年贵族院共计1196名议员,其中有64名女议员,有349名终生贵族,其余全部是世袭贵族。
贵族多数是保守党人,而且老人占多数,贵族院平均年龄为63岁,80岁以上的有95人。这些贵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车马费。所以恩格斯嘲讽地称上院为卸任政界人物的养老院。
上院议长不是议会选举产生,他由贵族院中大法官担任。召开时议长兼任主席。上院开会时间与下院完全相同。召开法定人数仅有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常常出席会议的人只有100多人。
只有当议案的内容牵涉到到议员贯彻利益时参与的人才多些。第二次世界大战完结后工党掌权,在实行福利和社会改革政策时,又常常遭上院用二年延搁立法权加以阻扰,于是1949年4月议会通过议会法,规定公共法案若经平民院倒数二个会议通过,虽经贵族院的驳回,也可沦为法律,所以贵族院的延搁立法权从以前两年减半为一年,上院权力被更进一步巩固了。对于这个养老院的争论不休问题,自19世纪以来仍然沦为英国政治生活中争辩的问题,争辩的中心是废止还是改建?保守党一直主张改建而不废止。工党对这一问题先后主张不完全一致。
1958年保守党掌权后制订了终生贵族法,其中规定副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务、文艺、科学、企业家、军人、工会官僚等各阶层中获得优异成绩的人呈交英王封为终生贵族,获得男爵的封号,转入上院。资产阶级期望在保有上院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扩大贵族范围、减少贵族种类的办法,在贵族院身上涂抹上几笔民主的色彩,以恶化群众赞成情绪。当然,英国人民的激进的珍惜国家传统的性格也是上院以求不存在的社会基础。
下院资料讲解:诸多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认识到议会特别是在是议会下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重要地位,他们转入议会下院的希望日益盼望。因此,议会下院逐步沦为英国社会精英的主要活动场所,在一定程度上,议会下院是英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集中体现。下院机构有两类:一类为委员会,另一类是管理机构。
下院中设议长、副议长。在新的议会开会之初,就要议会选举议长,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奖提名同意反对党表示同意后投票决定。为回应议长的公正,议员被选为议长后就要解散原科政党。
在英国构成了一个习惯,即他在议会中抱着超然态度,在两党中无法包庇一方力另一方。议长主持会议进程、说明议事日程时按照一套机械的原则,所以议长是一个有精神而无实权的职位。
副议长帮助议长展开工作。下院还分设全院委员会、甄选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尤其委员会和牵头委员会。此外,议会中还另设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
上院职权有哪些?上院的法律职权主要是:明确提出法案;在法律程序中可以推迟法案生效;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低司法权。上院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低裁决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党掌权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想中止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让步,保有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进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填补缺少法律科学知识的缺失。
上院的权力虽再三被巩固,但它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依然无法忽略,这是因为:第一,它还保有财政法的辩论权。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兼任过国家的最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依然产生根本性影响。第二,它还保有对法案的一年延搁立法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妨碍起到,尤其是对具有时间性的议案推迟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过热。
第三,它掌控着英国的最低司法权。第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上院审查后可以缺失法案中不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为完善,更加不利于资产阶级统治者的必须。下院职权有哪些?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法律、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指制订、改动和废止法律之权。下院的法律职权主要是:明确提出最重要法案;先行辩论、通过法案;明确提出发言;财政法案不能由下院明确提出和通过。国王被看作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正处于临朝而只顾政、统而不治的地位,具备国家的象征意义。在法律职权方面,国王批准后并颁布法律;制订文官管理法规;施行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开会、终止议会会议;退出议会;选任最重要官员。
英国议会的法律程序可分成三个阶段:1议案;2辩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后发布。第一阶段是议案明确提出。全国议案分成公议案和私议案两种。
公议案是指牵涉到全国性并与政府有关的议案。它绝大多数由内阁明确提出,议员个人也可以托,但他们托的议案必需经议会尤其委员会挑选出后才能列为议程。
私议案是指牵涉到到地方法人、地方当局、某些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议案,它由地方法团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议案办公室明确提出。私议案并不都在下院辩论,约有一半在上院辩论。第二阶段是辩论要求。
英国议会矛盾法案的辩论要求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书,一读书是递交议案名称,解释目的,确认二读书的日期,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书对议案逐项朗诵,展开原则的辩论、投票表决,如通过之后转交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无法通过,法案就指出已被驳回。委员会对议案不作逐项详尽辩论,展开改动后向院会不作报告;第三读书对议案展开投票表决,这时只辩论整个法案否正式成立,不准逐项辩论,除文句外,不得改动内容。三读通过后递另一院通过,另一院也以三读书程序加以审查会。
第三阶段是把两院通过的法案,呈文英王批准后,并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后生效。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
人们把这种权力称作管理国库的权力或掌控钱包的权力。财政法案主要还包括国家支出中的开支、收益、征收、动用国家基金、发售公债等,这种权力归属于下院专有,财政法案不能向下院明确提出和通过。上院只有辩论和明确提出建议之权。
财政法案都由内阁明确提出,由于财政法案辩论的时间受限,再加财政法案的驳回不会引发内阁的请辞和新的议会选举,所以多数情况下下院往往按内阁明确提出的数字通过,最少托一些抨击和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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