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进一步提高煤炭供给体系质量,推展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差和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近日研究制定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理工作方案》(以下全称《方案》)。《方案》明确提出,力争到2021年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增加至800 处以内,华北、西北地区(不不含南疆)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基本解散,其他地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应以比2018年增加50%以上。
《方案》具体了严格执法限期重开一批、政策引领主动解散一批、具备条件升级改建一批、严苛监管监察确需保有的少量30万吨/年以下煤矿等四项主要任务。其中,在严格执法限期重开一批方面,《方案》拒绝,2019年基本解散以下煤矿: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长年投产停工(还包括多达批准后建设工期1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引人注目等灾害相当严重煤矿。在政策引领主动解散一批方面,《方案》拒绝通过煤炭生产能力移位、中央财政奖调补资金反对等政策,以华北、西北、西南、两湖一江(湖北、湖南和江西)地区及黑龙江省为重点,引领资源条件劣、竞争力很弱、生态环境影响大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主动解散。
《方案》还拒绝,杜绝追加30万吨/年以下煤矿,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核准(审核)建设规模高于30万吨/年煤矿,其中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不得高于60万吨/年。另外,《方案》还认为,要强化财政资金反对。2020年前重开解散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合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调补资金反对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申请、用于专项奖调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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